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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0 10:3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发布指南、申报推荐、形式审查、实地调研、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公示下达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和发布 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类别、项目组织形式、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条件等内容,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条 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通过庆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申报单位是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 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3.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相应的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4.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到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主持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负责人。

5.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县 (区)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和推荐;市直单位申报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省驻庆单位、高等学校申报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是形式审查主体,按项目类别对推荐上报的项目逐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资格、项目查重、研究领域、新颖性、创造性及资料规 

第九条 实地调研。项目主管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调研,主要对项目申报主体的科研基础条件和项目承载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

第十条 确定评审项目。项目主管科室结合形式审查和实地调研情况提出予以评审项目和支持类别意见。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项目规划管理科室牵头,项目主管科室配合,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情况,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项目规划管理科室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支持方向及项目质量等情况,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下达。经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和资金安排文件。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15日内提交项目任务书、绩效目标表等相关材料。项目主管科室依据项目申报书,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向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通过科管系统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 个月内通过科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超过5万元(含)的项目、自筹资金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专家会议验收。青年科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项目、市属科研院所能力建设项目或项目资金5万元以下(不含)的,由项目主管科室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批准结题,结题原则上不需要会议审核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题)应在科管系统提供以下材料:  

(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  

(四)财政资金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需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报告;

(五)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延期。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结),应终止项目:

(一)提供虚假的立项和验收(结题)文件资料、数据等;  

(二)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的;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实施期限6个月,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四)经整改再次验收(结题)不通过的;  

(五)遇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对终止的项目,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国科发监(2022)221 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对项目资金、研发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经费按程序退回,市科技局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Qingyang XXX under Grant No. XXX)。未标注的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结题)时不认定为本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验收(结题)后, 必须在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的项目监督评估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持续优化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咨询专家等科研诚信进行记录。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将记入科研诚信黑名单,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分类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目标完成、条件保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特别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显著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项目,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不明显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受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任务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如确定科研团队已履职尽责的,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议,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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