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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官网 发布时间:2025-07-31 15:45:47 浏览次数: 【字体:

甘人社通〔2025〕21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科技发展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促进实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引导激励广大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设置有实验技术岗位且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分析检测、实验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实验技术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包括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实验师)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行业从业规范。坚持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的职业准则。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单位公示无异议。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由推荐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以定性评价为主,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对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和评审环节存在业绩造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虚假挂名等不良行为的,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在教学科研支撑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能够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能够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省级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

(三)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四)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是本学科实验技术领域全省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培养、指导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作为团队负责人,具备突出的团队协作统筹能力,能有效协调团队成员分工,推动跨学科合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重大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带领团队攻克重大技术难题,产出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为高级实验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列入省级计划教材中撰写6万字或达到主要内容的50%及以上;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前5名)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11项1项。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前4名)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11项1项;或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11项2项。

3.省级。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11项1项;或获省级表彰1次、或完成省级科技项目(前2名)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11项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11项至少占2项):

1.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4名)1次。

2.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1次;或二等奖(前5名)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

3.完成省级科技项目(前3名)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作为前2名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件。

6.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7.作为技术推广第一负责人,引进总价值为200万元及以上(其中一台仪器设备价值为50万元以上)先进精密仪器设备并独立操作维护该设备≥2000小时/年(须提供单位备案登记数据材料)。

8.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并批准建设的。

9.连续担任省级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3年以上且所在实验室被评估为合格及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本专业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实验教材(前2名)1部;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达到主要内容的70%及以上(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与从事实验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装置)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或在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等研究方面取得重要影响力所形成的学术成果报告,并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实施。

13.本人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以上1次。

14.获市厅级表彰2次。

15.担任国家专业学会及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6.作为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至少3名实验技术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至少有1名参与完成省级科技项目1项。

以上业绩条件1-6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7-16项不可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可单破、双破、多破。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任高级实验师满3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11项的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第四章高级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在教学科研支撑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能够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能够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行业实验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具有培养、指导中初级实验技术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作为团队负责人,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统筹能力,能有效协调团队成员分工,推动跨学科合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带领团队攻克技术难题,产出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为实验师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为实验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列入省级计划教材中撰写3万字或达到主要内容的50%及以上;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件。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4名)1次、或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前6名)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9项1项;或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前4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9项2项。

2.省级。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1次、或二等奖(前5名)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9项1项;或获省级表彰1次、或完成省级科技项目(前4名)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9项2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前2名)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9项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2项):

1.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

2.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5名)1次。

3.完成省级科技项目(前5名)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前3名)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作为前2名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4名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件并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件。

6.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7.负责总价值为10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操作维护该设备≥1000小时/年(须提供单位备案数据材料)。

8.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规划的实验教材1部;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达到主要内容的70%及以上(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著作不作为个人成果)。

10.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与从事实验专业相关的研究报告、学术成果报告等1项,并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实施。

11.本人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得二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1次。

12.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4.作为本领域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至少2名实验技术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至少有1名参与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1项。

以上业绩条件1-6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7-14项不可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破、双破、多破。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任实验师满3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的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参与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在改进实验技术方面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三)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或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五)作为团队参与人,在团队中承担具体任务,积极配合完成实验技术工作,参与项目资料收集、实验操作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硕士学位,聘任为助理实验师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为助理实验师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为助理实验师满4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论文不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1.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或参与完成省级科技项目1项且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前3名参与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或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作为前3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参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专利须与所参与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有关)。

3.参与完成(前3名)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1项。

4.负责总价值为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管理或操作维护该设备≥500小时/年(须提供单位备案登记数据材料)。

5.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合作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作为骨干,参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列入省级规划的实验教材1部(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获得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8.本人或作为指导教师(前3名)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1次。

9.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破、双破、多破。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任助理实验师满2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要求的工作任务,同时达到要求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取得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如无特殊说明的业绩条件不可累计计算或重复计算。业绩条件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或国家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省级”指甘肃省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学技术奖励。“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厅级”指省级工作部门面向全省开展的表彰;“县级”指县(市、区)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帮扶基层经历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人才派出机制负责落实,须由派出单位及派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依据国务院《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设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等。

(四)领导肯定性批示:指个人提供的咨询性建议,呈报后被有关领导明确批示肯定性意见,经正式公文流转程序进行批转形成的书面公文材料。须提供文件呈办单、肯定性批示原件(复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国内核心期刊是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且核心期刊不包含扩展库。论文发表刊物是否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及以上奖项,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的,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以上业绩条件只可替代学术水平能力条件,不再重复作为申报业绩条件使用。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无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获得科技奖励、国家发明专利,完成科技项目、标准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再累计计算。

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同一成果(项目、专利、著作、教材等)通过鉴定且获得奖项,或同时取得多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不能作为个人业绩使用。专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合作完成人以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所列作者为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现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稿: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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