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省级、市(州)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省科技厅认定,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省科技厅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州)科技局认定,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州)科技局认定,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备案。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三)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三) 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四)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三) 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四)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第十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成为争创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后备军。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或正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四)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或正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四)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60%以上;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省级、市(州)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省科技厅;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推荐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务能力、服务群体及服务业绩等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正在进行认证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务能力、服务群体及服务业绩等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正在进行认证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工作步骤
(二)报送相关材料
参与评价的省级示范中心于每年1月25日之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20日之前报送经过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在规定时限之前书面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延期上报的除外)。
1.企业类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第二十条 评价计分
2、定量指标计分。定量指标的计分由评价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核实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五)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示范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第六章 支撑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予以支持。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