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或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市内科研单位、企业与市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达成技术服务协议,共同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庆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技术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技术优势;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 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申请科技合作项目的应当提供技术合作协议书)。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推荐,推荐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第十条 核准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市科技局分管计划项目的业务科(以下简称业务科)负责项目筛选、组织5—7名专家初审(评审)、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市科技局局务会对推荐项目建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合作项目应当由其项目申报单位与技术合作单位对接沟通,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合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后拟实施的项目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对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甲方为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市财政局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鉴定验收或核准结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总结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用于安排同类新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及问效
第十六条 庆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庆阳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和境外技术合作的单位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法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与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费预算评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市级财政资助的重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费预算评审专家(专家组)提出的经费安排意见,作为市政府研究和市科技局安排立项项目定额资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科技合作项目按照市政府研究的结果安排经费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必须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专项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结余经费收回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科技经费;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予以收回,不得归项目级成员所有,或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次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的,市科技局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惩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其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09年6月8日庆阳市财政局、庆阳科学技术局以〔2009〕8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