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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 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来源:庆阳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5-12-10 16: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区四园、一线八域”战略任务,以首位产业发展为重点、以3341项目工程为抓手、以非公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突破,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实现传统产业现代化、新兴产业高端化、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紧紧围绕“红、黑、绿、黄”四大优势资源开发,着力加强能源化工、红色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和农业交通、水利、生态等领域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加快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进程。八年内,建立起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的,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成适应科技创新与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支撑体系、科技资源市场配置体系、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科技服务体系,确保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达到中西部地区同等发达城市的同期水平,确保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居省内先进水平,部分产业的开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16人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稳定研发活动的比例达到60%,设立研发机构的达到30%;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比例达到3%;全市企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授权量年均增长10%。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件;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以上,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2个以上,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5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个以上,市级民营科技型企业3户以上,组建拥有综合实力,具有地方特色的能源化工研究院。

到2020年,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各类创新主体的能力显著增强,协同创新机制更加完善,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创新效益大幅提高,科技发展总体水平进入西部同类地区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市县两级要保证科技经费分别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1.5%和1.2%以上的法定比例,科技经费的50%以上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和弓I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夭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征集市、县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编制项目指南要充分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强化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作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2009年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5%”已经被列入国家《企业所得税法》中,我市这一政策已列入到《税收惠及民生》宣传册中。省上在“六个一百”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工程中对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科技新产品都提出了具体的优惠和资助政策。各县区要抢抓机遇按照“重点产业组建战略联盟、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专利清零”的思路,鼓励企业依靠优惠政策建立研发机构,同时要配套制定出台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办法,专利申请补助资金落实等优惠鼓励办法,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每县区年均开展“企业专利清零”活动3场次以上,到2020年各县区要组建重点产业战略联盟2个以上,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以上。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小巨人”项目,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各县区每年要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家以上,重点培育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庆政发〔2013〕34号)的具体要求,围绕首位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传统产业改造,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现状,广泛征集提出一些关键性技术项目,积极开展项目推介活动,以提升企业研发水平为重点,引导企业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科技顾问,指导企业研发新产品,引进新工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建办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切入点,选准项目,建立稳定可靠的合作关系,破解关键技术难题,帮助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县区每年要实施科技合作项目2项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

(五)以重点产业为主导打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一区四园、一线八域"的战略任务,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红色文化、农畜产品等产业领域为重点,延长产业链、集聚发展,形成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努力在全市形成以点促面、以线带域、纵横交错的科技创新发展格局。到“十二五”末,转化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重大创新型成果20项,实施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资源链式开发及综合利用、数控技术利用、精细化工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技术利用等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10项,开发省级名牌产品30个,使企业研发投入占全市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能源办、市农牧局、市能源集团公司)

(六)大力发展企业服务平台。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在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创业孵化、科技评估、信息咨询、技术经纪、技术交易、融资担保等组织机构,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创新服务。要在土地应用,工程审批等方面为企业孵化机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到2020年每县区要建成能为企业提供基础服务的企业孵化基地1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科技服务示范平台1个,形成专业的创业创新服务队伍2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七)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健全科技人才基层创业的鼓励政策,坚持外聘人才与培养本地人才并重的思路,通过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行动、杰出青年(群体)培育计划、聘请经济科技顾问、“百团千人”基层创业行动、下派科技特派员等形式,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每县区每年要向企业下派科技特派员3名以上,聘请经济科技顾问2名以上,组建基层科技服务团队1个以上,建成经济利益共同体2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总工会)

(八)实现资源共享。深入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建立企业信息库及专业技术服务网站,成立专家团队,组建能面向社会服务的实验室,建立企业融资平台,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2.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和单位,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

3.设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对积极在本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4.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二)税收政策

1.加大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强部门联动。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4.市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1.从2013年起,市政府连续5年每年整合2000万元资金,用于培育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和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对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取得商业贷款的项目,按1年期银行贷款所产生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3.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上市融资以及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给予奖励。

5.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产业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拓展科技创新企业私募融资市场。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6.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建立科技金融结合专项风险补偿金,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的贷款规模。

(四)科技政策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市内成功转化的企业,合作的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五)人才政策

1.鼓励在庆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2.鼓励在庆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3.对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允许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4.企业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庆阳市领军人才、特聘科技专家、优秀专家等并享受相关待遇并享受庆阳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

5.对于从市外全职弓l进的急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师等,经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享受庆阳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

6.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2年金额、后3年50%返还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市场登记费。

7.企业对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可按创新团队完成项目新增税前利润的10%进行奖励,并据实列支计入当年成本,奖金由带头人分配。

8.对获得省工信委评定的技术创新奖主要研发人员(多人研发的为前2名),在评定职称时按同级别专业奖项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股权激励政策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等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具体意见由市工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拟定。

2.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有关人员,或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

3.采取股份期权方式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目标水平,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次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对有关人员实施股份期权激励。

(七)土地政策

1.对引进的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以及依法可使用上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15%执行。

3.实行以“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对于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启动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额收入200万元/亩及以上,或年均从业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比例配套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4.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以庆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栾克军为组长、副市长辛刚国、白振海为副组长,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人社局、市能源办、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庆阳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提出做好本项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完善考核机制。市工信委要建立健全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市科技、发改、财政、教育、农牧、人社、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市督查考核局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之中。

(三)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宣传,加强分类指导,对各项重点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扎实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2013年10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庆政发〔2013〕106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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