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科技工作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强大动力。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切实把推进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落实到县(市),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和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进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县(市)科技工作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强大动力。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切实把推进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落实到县(市),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和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进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实到基层的必然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县(市)是我国功能相对完备的国民经济基本单元,承担着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任务,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县(市)科技进步。
(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要求。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县(市)科技工作承担着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具体任务,是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关键,是推动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重要抓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三)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要求。科技进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加剧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实现城乡科技均衡发展的突破口和关键环节。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逐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必然要求加快县(市)科技进步,强化县(市)科技工作。
(四)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强化科技支撑引领能力,解决基层科技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县(市)科技工作总体呈现向上的发展趋势,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仍显薄弱。主要表现为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尚未确立,科技投入相对不足,服务基层的科技创业人才缺乏,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亟待加强,新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有待建立。解决上述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县(市)科技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提高县域科技支撑能力和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地方为主体,引导科技、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县(市)优势和特色产业聚集,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六)基本思路。加强县(市)科技工作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县(市)科技工作的基本特点,更加注重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创新力量服务县(市)发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解决县(市)科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优化科技发展环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地方;坚持市场导向,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坚持整合资源,上下联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七)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期,县(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显著提高;县(市)科技经费投入普遍增加,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立;县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新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县(市)科技工作全面发展,科技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大幅提高。
三、重点任务
(八)着力推进农村科技创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用新型工业化的思路发展现代农业,以现代服务业引领现代农业,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引导科技特派员带领农民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实体、合作组织,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开展创业和服务。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主导产业。结合农村信息化建设,推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专家与农民有效互动的农村信息化服务,搭建全国性互联互通的创业平台,支持区域性技术专利、产权交易中心和创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科学布局,建立分工明确、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或科技特派员创业学院,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能力。
——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加大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力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转化应用。
——促进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和支柱产业优化升级。以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为重点,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推广一批科技成果,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
——加强县(市)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等示范基地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加强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和其他专业园区建设。
(九)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着眼于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以提高服务农民能力为目标,深化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加强保障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发挥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强化科技特派员服务站中介服务作用,建立以现代农业龙头企业为中心,农民专业组织为依托,科技特派员服务站为中介的新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势,继续完善大学推广模式、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科技服务模式,推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促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推动县域企业技术创新,为非农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东部及有条件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领域,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力度,尽快形成产业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
——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积极促进中小企业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带动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辐射和转移;积极利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广泛带动区域内关联企业发展。
——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县域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化进程,完善县域特色产业服务平台,加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县(市)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为县(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
——推动科技人员服务中小企业。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动员和吸引广大科技人员进入中小企业服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组织各类专家,面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十一)加快医疗健康及城镇化等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县(市)民生改善。
——加强医疗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按照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疾病防治前移和重点下移的发展战略,加强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提高县(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实施“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改善县(市)医疗机构装备水平,积极推动专用、便携式仪器设备推广应用,为县(市)医疗服务等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强化城镇化和村镇建设关键技术集成示范。加强村镇宜居社区与住宅、村镇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居民健康与安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领域技术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提高村镇社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人居综合环境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推广,充分发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的实验载体和基地作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推进科技扶贫开发。针对老少边穷及干旱半干旱、喀斯特(岩溶)等典型生态脆弱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加强科技培训、实用技术推广和先进技术集成示范,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民生和生态环境;加强基层科技能力建设,大力培育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二)建设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县(市)科技服务能力。
依托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现有信息化工作基础,整合国家、省、县三级科技信息和网络资源,形成科技信息资源库,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构建国家、省、市(地)、县(市)互通的科技信息服务网,形成资源丰富、运行规范、使用便捷、多层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加强各类科技人才培养,壮大县(市)科技人才队伍。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科技素质。开展科技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县(市)科技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等农村科技人才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县(市)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县(市)就业和创业。开展科技活动周和科技下乡活动,完善农村科普网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培育文明之风。
(十四)推进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促进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
强化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加强对县(市)党委和政府重视科技工作程度和科技管理能力的考核,建立地方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引导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通过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的县(市)。加大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力度,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保障措施
(十五)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强化管理、加强队伍、转变职能、提高能力”的要求,加强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加强科技管理与统筹协调,组织县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抓好科技示范和引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行业科技进步;推进县(市)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和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科技培训工作,加强县(市)科技队伍建设;管好、用好科技资金,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益;加强科技宣传工作。
(十六)县(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
树立和强化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建立主要领导抓科技的工作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要求,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本地区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促进本地区科技进步;加强科技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科技奖励工作,促进落实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分配政策。
(十七)省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县(市)科技进步。
把推进县(市)科技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加强部署和指导;创新方式,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支持;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引导各类创新要素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针对县(市)科技需求,加强研究开发,强化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县(市)科技服务水平;加强科技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县(市)科技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切实推进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和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工作。
(十八)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指导。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结合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加大对县(市)科技进步的支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863计划、支撑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相关项目在县(市)集成示范力度;加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等实施力度,促进县域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和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工作,促进县(市)科技能力建设。
(2011年7月20日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国科发农〔2011〕309号文件发布。)
一、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的要求,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市(县)科技进步,科技部决定在原组织开展的科教兴市工作(包括科教兴市、科教兴县(市)、科教兴区)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对全国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1. 考核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政府的科技进步工作。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的范围
2.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管理,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3)科技工作的自身能力建设等三个方面。
3. 考核的指标及应用
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要求见附件(1)。
考核时,有关数据以考核当年前两个年度连续的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核的依据。如确有必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报科技部核准后,对除一票否决指标外的少量指标进行调整,但调整数量不得超过指标总数的10%。
考核指标中,政府的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考核时,地级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按市的指标考核:县和县级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低于70%的行政区按县的指标考核;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高于70%(含70%)的行政区按城区的指标考核。
三、考核的实施
1. 科技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的考核。
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考核当年的3月1日前,将参加该年度考核的市、县、区的名单以及对本地通过考核分数线的建议报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如对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亦应一并上报,在科学技术部回复后,全部考核工作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应于7月10日前报送科学技术部。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3)。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对稳定的考核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组应由经济、科技、教育、财政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共同组成的,其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重点是根据数据和材料,审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项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审核后的有关数据和评分办法确定考核的分数。同时,通过对被考核单位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对考核单位的科技进步进行全面的评价,综合提出考核意见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议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考核应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考核的最低分数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科技部审核后确定。
6. 科技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后,将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最终根据复审情况决定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
7. 对前一次已经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再次进行考核时,可不再采用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的办法,而主要采取数据核查的办法考核,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核查“一票否决”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表彰和奖励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考核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分别择优选择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成效,其经验有推广意义的地方推荐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先进县、区)的候选单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推荐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区的候选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通过考核的县、区总数的30%。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中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的侯选单位数量暂不受比例限制。
2. 科技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和复审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选择科技进步工作成效显著、富有创新性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分别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或先进县、先进城区的荣誉称号。
3. 科技部将发文分别对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予以通报,并颁发证书;对被授予科技进步先进称号的市、县、区予以表彰,并颁发标牌。同时,对该先进市、县、区党政的主要领导亦将予以通报表彰。
4. 科技部将对在组织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市、县、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5. 对受到通报表彰的个人,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6.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如原已确定通过考核或授予的先进称号,将通报取消其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标牌。同时,将对相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2001年开始实施。本办法实行后,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科教兴市先进城市、科技工作先进县(市)、科技工作先进城区等创先和考核评比办法停止执行。
2. 本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2001年7月9日科技部以国科发农社字〔2001〕231号文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