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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庆阳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5-12-11 09:54:5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等形式,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不断增强孵化能力,增加孵化企业数量,扩大创业服务的受益群体范围;加强孵化器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风险投资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通过有效的整合资源,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提升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以孵化和转化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4. 具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孵化场地在孵企业4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

5. 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

6. 具有较完备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按照孵化企业的入孵条件、毕业标准,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2.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指导目录》范围;

3. 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培育合同不超过3年。

4. 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被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 有3年以上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批复,并颁发“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中所规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各项条件说明。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并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省、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科技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积极协调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鼓励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

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优化创新服务、提高孵化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创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条件要求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资格。运行良好的优先扶持和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资源、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结合已有的科技和产业资源,创建多种形式的适宜当地需求的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省科技创业孵化协会要及时向各孵化器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增进孵化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分析研究我省孵化器的共性问题,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工作建议,为提升我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发挥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10月20日甘肃省科技厅以甘科高〔2009〕24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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