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专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为市财政预算经费。
专利奖励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各县(区),各县(区)必须按照资助标准及时支付、严格管理。
第三条 对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资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集中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的专利奖励工作。
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资助工作。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第七条 专利资助标准为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500元。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缴纳申请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授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务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非职务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庆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审核。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应当及时将资助资金支付给专利申请人。
第十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撤回的专利,县(区)科技局应当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的对象为各县(区)科技局和专利大户。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采取下列标准:
(一)将八县(区)按专利任务量分类设立基础奖。一类县(区)基础奖5000元、二类县(区)基础奖4000元、三类县(区)基础奖3000元。各县(区)完成当年任务兑现基础奖,每超额一件奖励300元;
(二)当年专利申请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到60件以上的县(区),奖励该县(区)科技局1万元;
(三)当年专利申请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励1万元;
(四)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县(区),奖励该县(区)科技局1万元;
(五)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跟踪问效,对专利资助资金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并逐件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大户是指当年专利申请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或者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2年6月29日庆阳市知识产权局以庆市知字〔2012〕14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