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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科技功臣奖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3 10:33:33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03-11      庆阳市科技局

为了表彰奖励为庆阳市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根据《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2014】第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庆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次,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为1人,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鉴于2000年至今,一直没有评选,2016年可以评选2-3人。)

第三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全市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体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者引进高新技术,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实现产业化,引领了庆阳市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大幅度提高了产业发展的科技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庆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具体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市内外同行所公认,曾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对庆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全市上下一致公认为庆阳市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第五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庆阳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的评选工作,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陇东学院科技处、市农机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评选的客观公正,增强奖励的导向作用,庆阳市科技功臣奖的申报实行限额推荐制度,不接受个人自荐。候选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中(省)驻庆各
单位或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和国家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及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推荐产生。(在2016年评选活动中,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限推荐1名候选人;没有符合条件人选可以不推荐)。
    第八条  各推荐单位和个人择优推荐申报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统一格式的《庆阳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科)。
    第九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受理符合条件候选人资料,根据申报人情况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庆阳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名单,并进行排序。
    (二)由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功臣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员建议名单,并进行排序。

(三)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员名单。

(四)评选出的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员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当选者不符合市政府【2014】第3号令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研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庆阳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每人奖励10万元,奖金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庆阳市科技功臣奖评选的推荐公示、监督工作、法律责任、异议处理等其它事项按《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2014】第3号令)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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